(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贯彻执行有关财税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开发区的所有财政收支活动,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
(二)根据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执行开发区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开发区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和综合使用预算内外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编制年度开发区年度收支预算并组织执行,监督和管理开发区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收支预算的执行。
(四)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合理配置财力资源。
(五)管理开发区财政公共支出,监督、检查开发区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根据开发区有关规定,执行统一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开发区政府采购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执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制度,推行工资统一发放。
(六)对开发区规划设计费、招商经费、接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公用经费以及政府采购经费等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杜绝资金流失和浪费。
(七)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会计、财务委派和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负责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九)管理开发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管理和指导开发区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十一)负责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认真贯彻《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开发区所属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制止乱收费。预算外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 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其它各项收入,协调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各项税收征管,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十三)监督和检查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预算内外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