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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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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21  来源:东侨工委〔2015〕32号   作者:东侨党工委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东侨商贸服务业的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培育城市商业综合体,壮大东侨经济总量,现根据东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扶持商贸服务业规模经营和提升档次

(一)鼓励新增商贸服务业。新迁入我区以及新成立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企业,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给予五年期的纳税奖励,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下同)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三年40%)给予奖励。

(二)在东侨开发区范围内设立登记的现有商贸服务业,年入库税收在30万元以上,以上一年缴纳的税收为基数,构成东侨留成收入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鼓励名牌汽车4S店入驻。企业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第一年按其缴纳的税收东侨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以上一年缴纳税收东侨留成部分为基数,每年按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一)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

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配送率达90%以上)、统一价格”的在东侨注册登记的连锁企业年入库税收在30万元-5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利用自身商号,每新开一家连锁门店(特指分支机构),且在东侨纳税10万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连锁企业补助5万元、8万元。

连锁企业年税收在30万元以上,在东侨范围内发展连锁门店累计达5家以上(含5家)、10家以上(含10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连锁企业总部奖励10万元、20万元。

连锁企业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

(一)鼓励申请老字号。获国家有关部委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服务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福建老字号”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内同时获得以上三个荣誉,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二)鼓励商贸服务业争创高知名度商标。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或“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在东侨登记注册,且税收在东侨缴纳的企业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商贸服务业的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推进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对单个商贸服务业贷款50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贷款200万元及以上(以上年度最高额为基数)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包括一年),按照年度贷款利息总额(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的2%奖励给金融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五、设立“发展潜力奖”

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其缴纳的东侨级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奖励3万元;增长20%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增长30%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增长100%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六、设立“商业支持奖”

年入库税收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商贸服务业给予奖励10万元; 200-3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

七、子女就学问题

凡到东侨区投资入驻的商贸服务业,其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要求在东侨中、小学入学的,优先给予安排。

八、附则

(一)此规定所指“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商贸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传媒、各类中介机构等现代服务业及建筑施工类企业。

(三)纳入东侨统计口径的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享受此规定,同时享受福建省、宁德市有关扶持商贸服务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所纳税收构成的地方级收入,其中第三条不受此条款限制,第六条与第一条、第五条不能同时享受。

(五)本规定试行期间,对特殊项目可视情采取“一事一议”赋予更优惠政策。

(六)本规定即日起试行五年,此前出台的东侨开发区商贸服务业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七)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