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东侨商贸服务业的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培育城市商业综合体,壮大东侨经济总量,现根据东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扶持商贸服务业规模经营和提升档次
(一)鼓励新增商贸服务业。新迁入我区以及新成立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企业,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给予五年期的纳税奖励,分别按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下同)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三年40%)给予奖励。
(二)在东侨开发区范围内设立登记的现有商贸服务业,年入库税收在30万元以上,以上一年缴纳的税收为基数,构成东侨留成收入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鼓励名牌汽车4S店入驻。企业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第一年按其缴纳的税收东侨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以上一年缴纳税收东侨留成部分为基数,每年按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一)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
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配送率达90%以上)、统一价格”的在东侨注册登记的连锁企业年入库税收在30万元-5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利用自身商号,每新开一家连锁门店(特指分支机构),且在东侨纳税10万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连锁企业补助5万元、8万元。
连锁企业年税收在30万元以上,在东侨范围内发展连锁门店累计达5家以上(含5家)、10家以上(含10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连锁企业总部奖励10万元、20万元。
连锁企业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
(一)鼓励申请老字号。获国家有关部委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服务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福建老字号”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内同时获得以上三个荣誉,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二)鼓励商贸服务业争创高知名度商标。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或“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文化产业发展。在东侨登记注册,且税收在东侨缴纳的企业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商贸服务业的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推进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对单个商贸服务业贷款50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贷款200万元及以上(以上年度最高额为基数)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包括一年),按照年度贷款利息总额(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的2%奖励给金融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五、设立“发展潜力奖”
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其缴纳的东侨级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给予奖励3万元;增长20%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增长30%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增长100%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六、设立“商业支持奖”
年入库税收在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商贸服务业给予奖励10万元; 200-3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
七、子女就学问题
凡到东侨区投资入驻的商贸服务业,其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要求在东侨中、小学入学的,优先给予安排。
八、附则
(一)此规定所指“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商贸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传媒、各类中介机构等现代服务业及建筑施工类企业。
(三)纳入东侨统计口径的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享受此规定,同时享受福建省、宁德市有关扶持商贸服务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四)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所纳税收构成的地方级收入,其中第三条不受此条款限制,第六条与第一条、第五条不能同时享受。
(五)本规定试行期间,对特殊项目可视情采取“一事一议”赋予更优惠政策。
(六)本规定即日起试行五年,此前出台的东侨开发区商贸服务业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七)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
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