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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ND10100-3000-2015-1016

时间:2015-12-21  来源:东侨工委〔2015〕31号   作者:东侨党工委

各有关单位:

随着资本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上市公司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中坚力量。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营造更加有利于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文件精神,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的作用,通过设立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优质企业规范运行,推进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工具实施兼并重组、直接融资、业务拓展,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二、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筛选培育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要求、质地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主体资格合法和“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独立并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阶段、条件和需求,在境内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交易所上市和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1.鼓励企业把规范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主体升级和实现挂牌上市的重要环节,加快推动存量企业改造、新设企业规范,缓解中小企业因法人治理不完善、财务规范性差、投资主体单一等带来的对外融资难、发展路径窄、抵御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对企业在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补助20万元;对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补助100万元。

2.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或因挂牌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本级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重组资产增值缴纳税收构成本级财政留成部分。

3.新设股份公司在股改前后,如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予以支持;如吸纳企业核心团队和高层次人才持股的,开发区可通过探索帮助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等方式予以支持。

4.落实企业股改过程中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施资产重组所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企业引进股权融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自然人股东股本溢价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构成本级财政收入部份的100%补助给原自然人股东;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原为划拨工业用地的,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的补交依照国土部门规定执行,其所上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其收益财政按企业补交出让金的额度给予全额补助。其中30%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给予兑现,70%在企业挂牌成功后予以兑现。

6.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变更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经认定符合相关政策的,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7.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企业资产过户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以及将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在挂牌成功后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实行做市商或集中竞价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实现股权融资的,按其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持有期限等条件的,股息红利应纳所得税构成本级收入100%予以补助。

第一家至第十家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按批准时间的先后另依次给予100万元、9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多渠道上市。

1.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30万元。

2. 企业股票成功在境内(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或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或企业总部迁至我区并实现上市目标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3.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重奖率先上市企业。从今年起,对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在我区注册的前五家企业给予重奖(不含新三板、场外交易市场等挂牌企业)。按批准上市时间的先后奖励第一家上市企业1100万元,第二家上市企业800万元,第三家上市企业600万元,第四家上市企业500万元,第五家上市企业400万元。

三、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兼并重组,强化龙头带动优势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文件精神,鼓励上市公司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向好、金融工具日益丰富、兼并重组市场环境不断优化的有利时机,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加快开展多样化兼并重组,积极参与和带动本地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

(一)加大对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财政扶持。区内上市公司对本市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本级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单家上市公司在本市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区内企业借壳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比照此标准享受。新三板挂牌公司可比照享受。

(二)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切实把国家鼓励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企业重组过程中实施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股权和资产划转、合并与分立等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进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股权(股份)转让等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上缴的契税构成本级收入部分100%予以补助。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上缴的土地增值税构成本级收入部分100%予以补助。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上缴的增值税构成本级收入部分100%予以补助,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上缴的营业税构成本级收入部分100%予以补助。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三)强化企业兼并重组的产业政策引导。对本区范围内兼并重组行为,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或批准,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上市(挂牌)公司享受被兼并企业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允许实施兼并重组的上市(挂牌)公司直接继续使用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能、排污总量等指标。

(四)完善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兼并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兼并重组后,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健全行政服务机制。建立上市办牵头、各部门联动的行政服务机制,并适时提请管委会召开“一企一议”会议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优化行政服务质量。经发、财政、建设、房管、招商、国土、人劳、环保、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为改制上市企业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出具相关守法证明,并主动跟踪呈报上级对应部门的审批事项。

(三)纳入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或挂牌上市后应将总部注册登记和税收汇缴在我区。若挂牌上市后企业总部在5年内迁移出我区的,企业应先退回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享受的所有政策性财税奖励和补助资金,再由相关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四)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财税奖励(或补助)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性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2年内不得申请相关优惠政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原有上市政策予以废止,本意见若与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它文件若存在同类型交叉或重叠的扶持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如有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中税收、国土等政策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所述场外后备企业在境内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后,转板至场内市场挂牌上市的,其享受的场内市场挂牌上市财政补助资金应扣除其之前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已兑现的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三)本意见涉及上级部门的审批权限的,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帮助协调。

(四)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5年。

 

 

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