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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3-23  来源:东侨工委〔2016〕11号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集聚和壮大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结合我区实际,就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侨开发区)申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列电子商务企业: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主营业务是为注册会员提供平台交易服务的企业。

2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在东侨开发区注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在线交易和支付的企业。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和应用企业或个人提供支付、数字认证、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等有针对性的、专业的服务企业。

二、扶持措施

1设立东侨开发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东侨开发区将连续三年每年从区财政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业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等。

2、给予开办装修经费补助。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在东侨开发区范围内,经营场地室内建筑面积(以下同)在200500(含500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装修补助1万元,5001000(含1000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装修补助3万元,1000(不含100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装修补助5万元。以上补在企业正式营业认定后给予兑现。

3、税收规范和奖补。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自查,并主动到税务部门登记和补缴税费,对认定企业年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按照企业缴纳三税区级留成部分,自2016年起三年内,依年份分别给予奖励100%90%80%额度的奖补,当年奖励金额在第二个会计年度予以兑现。

4、规范限额以上奖励。对认定企业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C2C(个人对个人)O2O(线上到线下)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网上年销售额(以正统网数据为准)首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对电子商务企业或在我区注册的由传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建的电子商务自主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上线运行后年度网络销售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以正统网数据为准且出口数据列入我区统计),超过部分每20万美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

6、奖励优秀电商企业。荣获省级、国家级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7、实施“一事一议”制度。一是对新进入东侨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新入驻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并建立法人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二是鼓励经营我区老字号、著名商标和特色商品的工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于在电子商务产业方面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龙头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再给予奖励。三是在我区建设经营互联网创业园、电子商务创业园及物联网产业园等产业园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在项目用地、厂房租用、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扶持。

8、加强电商人才队伍建设。一是鼓励企业引进电子商务高端人才,优先推荐电子商务企业和人才参评上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领军人才,经认定的企业和人才,分别给10000元、5000元的奖励。二是鼓励电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并参加根据新颁《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电子商务师考试(评)大纲》开展的考核,对企业学员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的,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照《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4号)规定,依相应等级给予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培训补贴。三是每年组织区内企业参加省、市级电商领军人物、电商优秀人才进行专项评选,对当选电商优秀人才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和政治待遇,并邀请电商专家对企业员工、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有意向从事电商工作的人员进行免费电商培训。

三、政策兑现

1、所有电商企业享受的奖励及补助均需由东侨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每年1月份为各项扶持奖励或补助的申报时间。

2、电商企业除了享受本意见外,同时享受省、市电商优惠政策,但不同时享受东侨开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所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平台统计数字为准。

2、本意见由东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招商局、人事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由东侨招商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若国家、省、市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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