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东侨工业经济跨越发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做大做强
(一)、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且产值增长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且产值增长17%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产值30亿元以上(含30亿),且产值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对于年纳税总额首次突破50万、100万、300万、500万元、1000万、3000万元的企业,突破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2万元、35万元、40万元、65万元,120万元。对突破上述档次后,次年税收又退回前一档次的,退回的当年不予纳税奖励;对突破上述档次后,次年税收不能突破新档次的,按照已突破档次构成本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奖励;一次突破多档次的,奖金累计计算。当年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事一议。
二、打造质量强区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表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承担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鼓励自主创新
(一)、首次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电机电器企业按宁政〔2012〕21号文件执行。
(二)、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 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 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发明奖励5万元。
四、实施品牌战略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或“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奖励总部经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其他分支机构税收汇缴在东侨的总部,认定为开发区总部企业,给予当年实现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起每年按40%)给予奖励。享受总部经济企业不重复享受第一条第二款税收奖励。
六、鼓励出口创汇
企业自营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以上年为基数,其增量部分按每1美元给予0.035元人民币补贴,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人才引进
(一)、在东侨开发区工业企业服务一年以上(以缴纳社保为依据),经开发区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评为“省海西创业英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省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对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经开发区推荐,获评为“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或“宁德市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人员,在市里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同时,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经开发区推荐,被评为市管优秀人才和市管优秀青年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和5000元。
(四)、鼓励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开发区服务3年以上的(以缴纳社保为依据),被确认为省级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开发区予以海外人才一次性补助50万元,国内人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五)、区内企业引进博士、博士后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缴纳社保为依据),可申请享受政府津贴,对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构成开发区财政收入部分全额返还。
(六)、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首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提供“一窗口、一站式、一条龙无偿服务”
凡入区项目,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后,企业的注册审批与建审手续等,由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协助办理,有关部门予以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九、附则
(一)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开发区原有扶持工业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二)在东侨纳税的工业企业、总部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同时享受省、市有关扶持工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本规定试行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四)本规定税收指的是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五)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东侨国、地税所纳税收构成的地方级收入,其中第二、三、四、八条不受此款限制。
(六)本规定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5年。
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