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宁德网 >> 东侨网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 正文

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ND10100-3000-2015-1015

时间:2015-12-21  来源:东侨工委〔2015〕30号   作者:东侨党工委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东侨工业经济跨越发展,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做大做强

(一)、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且产值增长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且产值增长17%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产值30亿元以上(含30亿),且产值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对于年纳税总额首次突破50万、100万、300万、500万元、1000万、3000万元的企业,突破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2万元、35万元、40万元、65万元,120万元。对突破上述档次后,次年税收又退回前一档次的,退回的当年不予纳税奖励;对突破上述档次后,次年税收不能突破新档次的,按照已突破档次构成本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奖励;一次突破多档次的,奖金累计计算。当年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事一议。

二、打造质量强区

(一)、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省质量奖、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表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首次获得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承担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鼓励自主创新

(一)、首次获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电机电器企业按宁政〔201221号文件执行。

、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 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称号 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发明奖励5万元。

四、实施品牌战略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或“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奖励总部经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其他分支机构税收汇缴在东侨的总部,认定为开发区总部企业,给予当年实现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起每年按40%)给予奖励。享受总部经济企业不重复享受第一条第二款税收奖励。

六、鼓励出口创汇

企业自营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以上年为基数,其增量部分按每1美元给予0.035元人民币补贴,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人才引进

(一)、在东侨开发区工业企业服务一年以上(以缴纳社保为依据),经开发区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评为“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评为“省海西创业英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省级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对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经开发区推荐,获评为“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或“宁德市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人员,在市里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同时,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经开发区推荐,被评为市管优秀人才和市管优秀青年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和5000元。

、鼓励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开发区服务3年以上的(以缴纳社保为依据),被确认为省级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的,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开发区予以海外人才一次性补助50万元,国内人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区内企业引进博士、博士后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缴纳社保为依据),可申请享受政府津贴,对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构成开发区财政收入部分全额返还。

、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首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提供“一窗口、一站式、一条龙无偿服务”

凡入区项目,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后,企业的注册审批与建审手续等,由开发区招商主管部门主动接、协助办理,有关部门予以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九、附则

(一)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开发区原有扶持工业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二)在东侨纳税的工业企业、总部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同时享受省、市有关扶持工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本规定试行期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四)本规定税收指的是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

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东侨国、地税所纳税收构成的地方级收入,其中第二、三、四、八条不受此款限制。

本规定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行,5年。

 

 

                  

中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