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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ND10100-3000-2015-0096

时间:2015-10-10  来源:东侨委〔2015〕99号   作者:管委会

 

东侨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业:

    为切实加大我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现将《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109日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52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持续推进生态市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结合“河长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把东侨新区建设成“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模范区。

  二、主要目标

  ()工作目标

  到2020年,东侨辖区内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大幅度减少,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到2030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到2030年,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5%以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三、主要任务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招商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招商局等参与)

  强化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招商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排放口位于该水体中上游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建设局(住建局)牵头,经发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15年底前,中心城市超过50%的面积要实现雨污分流;2020年底前,中心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建设局牵头,经发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全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实现达标运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建设局牵头,经发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我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经发、环保部门备案。若未能完成规定的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将被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经发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重金属国、省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相应重金属排放量的项目。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环保分局牵头,建设局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执行《关于全省石化等七类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产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经发局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经发局牵头,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牵头,环保分局参与)

  3.推进循环发展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合理利用污水处理企业达标排放的尾水。到2020年,缺水地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建设局牵头,经发局、环保分局等参与)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经发局、建设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逐步取消饮用水地下水源。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国土分局牵头,经发局、财政局、建设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经发局、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以上。(经发局牵头,建设局、质监办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局牵头,经发局、质监办等参与)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应按照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被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建设局等参与)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计生局、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保分局牵头,建设局等参与)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许可证管理。认真落实《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环保分局负责)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富营养化水平到2020年要有所好转。推进水质超标小流域及交界断面的整改,相关区域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环保分局、建设局牵头,经发局、财政局等参与)

  2.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开发区管委会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建设局牵头,环保分局参与)

  3.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环保分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4.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等参与)

  ()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陆源排污监管和联防联控。强化各入海河流污染源和重点排污口的排污监控和监测,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开展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建设局等参与)

  ()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和海洋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海水健康养殖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经发局、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积极争取省级以上项目资助,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并积极争取国家经费支持。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经发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充分利用“6.18”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经发局、招商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经发局、财政局牵头,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中心城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财政局、建设局等参与)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牵头,经发局、质监办等参与)

  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财政局牵头,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经发局、财政局牵头,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市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财政局牵头,经发局、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经发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发局牵头,环保分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标准体系

  完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福建省制定出台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保分局、经发局、质监办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保分局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公安分局、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环保分局牵头,公安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3.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福建省统一规划,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国土、建设、海洋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财力保障,加快落实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海洋环境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环保分局、经发局、国土分局、建设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12369”环保热线及环保微信举报平台接诉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我区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保分局、编办负责)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开发区水环境状况。 (环保分局牵头,建设局参与)

  国家及省里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环保分局牵头,经发局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分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保分局牵头,教育局、建设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按要求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环保分局、建设局、经发局负责)

  2.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开发区管委会将建立“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环保分局。环保分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环保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重点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保分局负责)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按照国家和省考核办法,督促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5年起,开发区管委会将每年对各部门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一岗双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环保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5.加强督查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环保分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参与)

水污染防治工作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环保“一岗双责”的要求,以滴水穿石、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职,以责无旁贷的鲜明态度,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为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东侨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