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环境保护局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并依法对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的中长期规划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开发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开发区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对开发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开发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或报批建设;监督管理开发区内的自然保护区。
(五)调查处理开发区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参与处理涉及辖区外的坏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开发区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开发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贯彻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发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实施环境监理(监察)工作,开展“三查两调一收费”;即一是对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按国家的政策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开发区环境管七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八)负责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开发区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九)承担对外环境保护科技协作和交流工作,负责申请、审核对外环境保护协作项目,引进资金技术。
(十)指导和协调开发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管理本局及直属单位的机构建设以及人事管理;指导开发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开发区环境保护系统在取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承办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