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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幸福佳园”三期14#楼限价商品房公开申请分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20  来源:东侨房保〔2017〕6号   作者:管办

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解决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低收入家庭,招商引资解决企业员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及更好的盘活国有资产等问题。根据《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幸福佳园”三期限价商品房公开申请分配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对象和条件

 申请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户籍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纳税的工业企业务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依据本通知申请限价商品房。

   申请人年龄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旁系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及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居住且同户籍的,可纳为共同申请人,如纳为共同申请人,今后不得再独立申请,也不得再次纳为他人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单身申请人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应满23周岁(含23周岁);本地居民户籍落户时间截止2017年12月20日应满1年。

(二)住房状况:

   申请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

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在市区无房产转让行为的(除特殊情况外,如:申请人家庭成员大病就医转让行为等);未曾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未曾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或已领取但已退还的。

   (三)收入状况:

    申请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少于或等于56328元(按照2016年宁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164元的2倍);

   (四)家庭资产:

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资产应少于或等于40万元。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房地产(包括住宅,地皮和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车辆(车辆价值以新车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较高的价值为准)、投资(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资产,购置的房地产不论是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新建商品房或购买二手房均以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上标明的价格为准,自建的房产价值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值为准。

(五)其他事项:

   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连续缴交宁德市区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截止2017年12月20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缴费证明(该证明提交之后,城镇职工养老等社会保险费须继续缴交,时限应满5年以上,未继续缴交或中断补缴视为放弃保障资格)。

   保障对象应严格遵守《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违反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限价房的情形及其他不当情形,经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在五年内再次申请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并记入其相关个人信用诚信体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一份,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各一份:

  (一)户籍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申请人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明截止2017年12月20日应满1年、若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等相关有效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携带原件核实);

  (二)住房状况证明:具有宁德市区户籍无住房的,无需出具房产部门的无房证明;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非闽籍的限价商品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出具异地的无房证明或未房改证明。

   以下情况须出具住房有关证明。

   1、异地的无房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宁德市区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及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2、异地的未房改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宁德市区的,且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房改房、集资建房及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资产、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的收入证明。

资产证明:(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缴税凭证;(2)属蕉城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自建房,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原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供保险公司保单或二手车购车发票或二手车辆买卖评估报告复印件);(4)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经营执照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的出资报告、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申请优先轮候对象应提供的证件:

   1、残疾人、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全国、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申请所在居委会或单位核对原件并盖章;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低保家庭提供的低保证明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核对盖章;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2、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出具转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1993年以前转业的除外)。

   3、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县、市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4、从事本行业工作连续工龄在5周年及5周年以上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5、以船为家需安置在市区,又无安置房源的,应出具有关部门有效证明。

   6、经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特殊贡献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的,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

   7、连续在边远乡村工作10年以上的无房教师家庭,应出具教育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以上证明应提交的原件,须在申请时限内有效;所有证件、证书或合同应提交复印件,由原发证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对原件后盖章确认。

三、申报时间

   自2017年11月20日起,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0日。

四、审核程序:

  (一)申请。具有开发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向企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材料后受理时限5日。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报社区管理中心。

  (二)初审。社区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后,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业园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初审时限30日。

  (三)复审。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公积金缴交情况,并将复审意见提交社会事业局。复审时限15日。

  (四)联审。社会事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后,分别提请宁德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税务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等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拥有车辆、收入和资产信息,出具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并将证明提交社会事业局。联审时限20日。

  (五)汇总。社会事业局收到各相关部门核定证明后,汇总联审意见,并出具收入和资产证明,提交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时限10日。

  (六)复核认定。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收入和资产证明后,在15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复核认定时限22日。

  (七)公开配售。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配售选房活动。通过公开摇号选房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所需房源。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并邀请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社区代表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配售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公布。

五、房源情况:

  “幸福佳园”限价商品房14#楼的部分房源。房屋销售价格目前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正在核定中,待销售价核定后将销售价格公布政府网站,按核定价格开展销售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按《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限价商品房的个人,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3—2986861

东侨社区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3—2995825

侨兴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0593—2936456

兰亭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0593—2936926

华侨新村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0593—2561138

大门山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0593—2818858

富春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0593—2813339

兰溪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0593—2811568

锦绣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0593—2352801

万安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0593—2750399

亿利社区居委会                联系电话: 0593—2811568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