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宁德网 >> 东侨网 >> 保密法宣传 >> 保密案件 >> 正文

12种严重违规行为案例(三)

时间:2012-9-15  来源:宁德网   作者:佚名

20065月,某军工单位即将退休的技术人员袁某接到朋友的电话,希望他帮助提供一些军品的制作标准,以便参考。热心的老袁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找同事复制三份相关资料,并通过普通邮件方式寄出。经鉴定,该组资料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袁某受到单位行政记过处分,取消返聘资格并罚款。

警示: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或者涉密单位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错误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危害:一是可靠性差。普通邮政、快递比机要途径相对缺乏安全管控措施,有可能造成国家秘密的丢失。二是有可能扩大知悉范围。使用普通邮政、快递传递国家秘密,信件接收人员可能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普通文件进行传递,极易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三是可控性差。在发生国家秘密载体丢失时,机要途径各环节有明确的签收登记,可以及时查找,而普通邮政或快递往往不需要登记,查找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