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心
时间:2011-11-15 来源:审计中心 作者:佚名
第一条 对开发区财政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条 对开发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开发区管委会下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中心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中心对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和以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开发区两委及主要负责人交办的临时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