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18〕1号)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2018〕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通过普查,将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普查所获取的翔实资料,将为科学判断国家和我区发展大势,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部署依据;为推动“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掌握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明确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加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管委会决定成立东侨开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管委会办公室、
宣传部、编办、综治办、经发局、财政局、 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建设局、房管局、招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统计站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统计站,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加强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经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年报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及年报数据方面的事项,由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及年报数据方面的事项,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建设局和房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由综治办协调;涉及二维码门牌方面的事项,由公安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国土分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拨付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人员的选调、聘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同志充实普查队伍,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强化责任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统计站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站报送上级统计部门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二)加强科学普查。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加强普查工作规范统一,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升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
(三)强化宣传引导。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加强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深入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曝光普查中违法违纪行为及查处情况,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和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营造良好的普查舆论环境。
(四)建立追责机制。要将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经济普查专项督查;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
附件: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周 敏 管委会副主任、调研员
副组长:陈勇武 管办副主任、侨办主任
占海燕 经发局副局长
黄启华 统计站站长
成 员:林昌华 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卓立丹 编办主任
李烈琴 综治办主任科员
卓挺提 教育局局长
陈裕来 工商局副局长
林兴兰 财政局主任科员
李 伟 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陈培根 招商局主任科员
陈仕强 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毅 国土分局副局长
吴晓明 建设局副局长
赵 鸿 房管局副局长
林 昶 国税局副局长
吴志鸿 地税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统计站,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黄启华同志兼任。
因工作变动而调整的领导小组成员,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指定相应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在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