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使用问答(二)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使用问答(二)的通知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更好地执行《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和《<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 市政府办于 5月24日发出《关于征集各级在实施本地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传〔2018〕52 号), 对存在的相关特殊疑难问题进行征集。 经汇总有关单位反馈, 我办结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意见制定了 《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使用问答(二)》,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供各单位工作执行时参考。
此外,各单位反映的关于“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中的公函如何把握?公务接待如何安排住宿?邀请专家学者授课、讲座、论证、评审等公务活动时, 能否安排工作餐?等共性问题,可参照《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执行(详见附件二)。
附件:1.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使用问答( 二)
2.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闽机管综〔2018〕 91
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1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
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实施细则使用问答(二)
一、 在下乡调研工作中, 调研行程通常涉及若干个乡镇或者村(社区), 一天是否可以安排两次用餐?
答: 调研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一天内涉及两个不同的乡镇或者村(社区), 可根据接待公函予以安排用餐。 公函上需明确体现姓名、职务、来访事项。
二、关于多次提到的多餐接待问题。
答:严格按照《宁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执行。
三、 对于单位无法开具结算票据,对来访人员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问题。
答: 可协调由酒店、宾馆或餐馆与用餐者直接发生票据往来。
四、市直单位人员陪同宁德市外接待对象到宁德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是否属于“同城活动” ?
答: 参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市直单位自行组织到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街道、蕉北街道、金涵畲族乡、城南镇)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活动均属“同城活动”, 不得接受工作餐安排。市直单位人员陪同市外接待对象到宁德市蕉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时,以接待对象为认定主体,不属于“同城活动”,可接受工作餐安排。市直陪同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市外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市直陪同人员不超过 2 人; 接待对象超过 10 人的,市直人员不超过其四分之一。市直陪同人员所在单位应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函,告知接待对象及市直陪同人员数量、名单、行程等事项, 作为接待单位报销凭证之一。市直人员随同接待对象到宁德市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的,陪同人员数量按以上规定执行。
五、 商务、 外事接待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参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市直机关涉及的商务、 外事接待活动,由市外事、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接待办法。外宾接待按照市财政局转发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外〔2014〕5号)。
附件 2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闽机管综〔2018〕 91 号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以来,省直党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更加严谨规范。 与此同时, 我们也陆续收到一些单位咨询《办法》 和《实施细则》 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操作性,规范省直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流程,明确操作规范。目前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应于 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二、 请各单位对《办法》 实施后的公务接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接待制度是否建立、接待标准是否明确、接待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无公函不接待”;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酒水饮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报批饮酒、超标准饮酒,以及酒水费用未含在工作餐标准内等情况;报销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 接待费结算和报销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整改。自查和整改情况于 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单位自 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自查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移送省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三、针对《办法》和《实施细则》 执行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请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同时,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单位。
附件: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
附件
《〈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 是针对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的具体规定。这里所称的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厅局级及以下人员 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在榕省级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接待活动参照执行。接待对象或陪餐人员中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中的公函如何把握?
答:(一)一般情况下,在安排公务接待前,派出单位应先发出公函,接待单位才能安排接待事宜;特殊情况下,可依据上级电话通知记录,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但事后必须协调对方补发公函,作为报销相关开支的必要依据。
(二) 业务检查、调研等通知,可作为接待公函,但应附上人员名单等。
(三)省外客人来闽调研、考察,需要代为安排到相关市(县、市)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单位可根据来函要求予以安排并向相关单位发公函(附省外派出单位来函),相关单位可根据公函安排接待。禁止以转发函的名字变相搞层层接待。
三、 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用餐标准包含哪些费用?
答:《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用餐标准按照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该用餐标准包含工作餐的所有开支(含餐费、饮品、服务费等)
四、公务接待如何安排住宿?
答:住宿安排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根据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公务接待必须安排在定点饭店,但应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出差人员住宿费用自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培训人员住宿按照会议、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邀请专家学者授课、讲座、论证、评审等公务活动时,能否安排工作餐?
答:应邀参加授课、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对象,属同城范围内的,一律不安排工作餐。邀请对象为异地的,确因工作需要,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工作餐 1 次,报销时应附上邀请函及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六、 省直单位人员陪同省外接待对象到福州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是否属于“同城活动” ?
答: 省直单位自 行组织到福州市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中晋安区的寿山、日溪、宦溪除外,下同) 的公务活动,属于“同城活动”, 不得接受工作餐安排。省直单位人员陪同省外接待对象到福州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时,以接待对象为认定主体,不属于“同城活动”,可接受工作餐安排。省直陪同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省外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省直陪同人员不超过 2 人;省外接待对象超过 10 人的,省直人员不超过其四分之一。省直陪同人员 所在单位应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函,告知接待对象及省直陪同人员 数量、 名 单、 行程等事项, 作为接待单位报销凭证之一。省直人员随同接待对象到福州市区以外开展公务活动的, 陪同人员数量按以上规定执行。
七、安排工作餐时能否饮酒?
答: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2018年7月1日起,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 所称一律不饮酒,是指省直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菜肴烹饪过程中使用的料酒不在此列)
八、 商务、外事接待应执行什么规定?
答: 省直机关涉及的商务、外事接待活动,由省外事、 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接待办法。外宾接待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