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开发区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开发区范围内限价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房,是指开发区提供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的,向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住房困难家庭,开发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在开发区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开发区纳税的工业企业务工,但户籍不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务工人员。
第四条 限价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
第五条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开发区限价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会同房产管理(房屋登记)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
社会事业局负责建立健全限价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核定管理具体工作,公安(交警)、税务、社保、公积金、工商、房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审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保障性住房管理和实施机构,履行政府住房资产管理和对住房保障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编制限价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限价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限价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统筹限价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配建等途径筹集。
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限价房房源管理制度。限价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限价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开发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限价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
限价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限价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新建限价房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建商业店铺,不计入限价房建设成本,用于出租出售。采用划拨地建设的限价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收益,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所有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第十一条 限价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启动资金;
(二)限价房售房款;
(三)限价房建设融资款;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限价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配建、回购限价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限价房;
(三)限价房出售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限价房建设融资本息;
限价房建设资金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限价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限价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出售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户籍在开发区,在开发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在开发区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一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资产40万元以下、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请购买本开发区限价房。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限价房:
(一)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在城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除特殊情况外,如:大病就医转让行为等);
(二)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三)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四)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限价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法定赡养、扶养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共同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限价房。符合申请条件年满23周岁的单身家庭,可以申请限价房。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相关家庭关系证明;
(三)家庭成员资产及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连续缴交宁德市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缴费证明。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限价房实行公平分配制度,按先后顺序配售。
第十九条 申请限价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有开发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向企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材料后受理时限5日。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报社区管理中心。
(二)初审。社区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后,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业园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初审时限30日。
(三)复审。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公积金缴交情况,并将复审意见提交社会事业局。复审时限15日。
(四)联审。社会事业局收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后,分别提请宁德市社保中心、开发区税务分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等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拥有车辆、收入和资产信息,出具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并将证明提交社会事业局。联审时限20日。
(五)汇总。社会事业局收到各相关部门核定证明后,汇总联审意见,并出具收入和资产证明,提交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时限10日。
(六)复核认定。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收入和资产证明后,在15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进行复核认定,并将复核认定结果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复核认定时限22日。
(七)公开配售。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配售选房活动。通过公开摇号选房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所需房源。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并邀请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社区代表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配售结果应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公布。
第二十条 限价房申请家庭在申请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限价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选房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具有法定监护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五)在本开发区工作的获得国家、省、市优秀人才奖励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等申请限价房,不受收入条件限制,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配售等。
(六)在东侨开发区登记注册,已投入生产并在东侨税务部门纳税的工业企业,可作为限价房的申请对象。出售给以上企业的限价房,企业必须做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企业自行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租住,并建立档案,名单报至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同时企业在五年内不得将限价房进行转让。五年后转让增值部分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按5:5比例进行分成。
(七)本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的专家、专技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分配限价房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等待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限价房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申请家庭已取得限价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限价房。限价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如五年内确需转让的报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原购房价格和考虑装修折旧(评估价)进行回购。回购后仍作为保障房房源处理。
第四章 定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限价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开发区实际确定,报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限价房销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成本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并合理考虑税费和地价变动因素后综合确定,在土地出让前应予以明确,实际销售价格按照同期同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市场价(评估价)的70%以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限价房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限价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在五年内再次申请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并记入其相关个人信用诚信体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限价房审核及管理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